不“竭泽而渔”,才能年年有“鱼”。
伏季休渔制度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有节有度捕捞水产品,才能更好地养护水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部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行为人系因对禁渔期的意义认识不足,或对禁渔期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而实施犯罪。
下面以郑某华、吴某景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例,来看看禁渔期捕鱼涉及的法律责任。
2022年7月8日,郑某华、吴某景等5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驾驶捕捞船前往处于禁渔期的海区,利用单拖网捕捞渔获物。同年7月10日,捕捞船返航抵达苔菉村附近海域,郑某华雇佣他人驾驶摆渡船将渔获物过驳并运送至苔菉村码头,后海警执法人员登临两船,现场查获带鱼5.587吨,并扣押船舶、单拖网等。经测量,单拖网网囊最小网目11㎜,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网具。
连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郑某华、吴某景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没收网具及渔获物。
检察官说法:
根据《渔业法》第38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可能被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等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34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以及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无论渔获物多少,均认定为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经评估,郑某华、吴某景等5人在禁渔期捕鱼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共为54541.2元。他们的行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连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郑某华、吴某景等5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基础上,被判决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第1235条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等费用,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多年来,伏季休渔制度已为遏制渔业资源衰退,推进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落实伏季休渔制度事关公共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