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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你普法|介绍“收养”可能犯法?有些好事做不得!
时间:2023-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想找工作,想找房子,想找对象,我来介绍!”

“我想要孩子,也能帮忙介绍吗?”

“啊…这……”

帮人介绍“收养”的后果你知道吗?一起来听听他们的故事

情景一

“家里欠了一屁股债,妈妈不想你从小就受苦,只能把你卖给一个好人家了。”

“我哪知道卖自己家的孩子也会涉嫌犯罪……”

检察官:“如果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送养孩子,但你将孩子作为商品明码标价进行出卖的行为已涉嫌拐卖儿童罪。”

情景二

“生了两个女儿,一直想买个男孩抚养,总算遇到个投缘的,现在我们一家人过得可幸福了!”

“虽然是买来的孩子,但我待他跟亲生的一样,这也犯法吗?”

检察官:“你认为的'收养',缺乏最基本的合法的收养手续,你在明知出卖方和中介方在贩卖婴儿的情况下,实施名为收养实为收买拐卖儿童的行为,已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情景三

“我想卖孩子。”

“我想买孩子。”

“唉,这两个人的需求一拍即合,不如免费帮他们牵线搭桥,就当做好事了!”

“我帮她们了却心愿,并且过程没收一分钱,这也违法吗?”

检察官:“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并存在提供被拐卖儿童信息等居间介绍行为,不论是否获利都可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但可以按照其作用程度认定是否为从犯,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理。”

什么是介绍收养?

无论是孩子的亲生父母,还是热心的“介绍人”,看似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但是,他们把孩子当商品,严重侵犯了孩子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在介绍“收养”的过程中,介绍人实质而言就是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扮演沟通、联系、媒介的角色。在电影《亲爱的》中就有一句经典台词:“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没有卖方就不会有拐卖”。而介绍人在买卖双方中的信息传递与牵线搭桥,起到非常关键的辅助作用。

收养孩子应遵循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

送养方、收养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收养条件,可以通过订立收养协议、公证等方式成立收养关系,还应在民政部门登记确认,这种收养关系就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检察官提醒

为人父母只要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孩子就该享有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亲生父母都应当对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实在生活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或者客观原因,无法生育孩子的,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送养和收养手续。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