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江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在黄岐镇开展“杜绝非法狩猎,保护野生动物”普法宣传活动。工作人员现场向群众发放非法狩猎宣传单,并依托发生的实际案例开展普法教育,呼吁群众共同抵制非法狩猎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相关案例
2023年7月初,高某某在连江县某山场使用捕鸟网捕获活体画眉鸟1只。该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已移交连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并予以放生)。高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保护动物,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该案已由连江县公安局移送连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非法狩猎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处。
杜绝非法狩猎,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可以做什么?
1.不猎捕: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不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以及采用禁用猎捕工具狩猎野生动物。
2.不买卖:不参与野生动物非法买卖交易,发现相关线索的可以依法、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3.不食用:食用猎捕的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物资源,还可能存在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检察官特别提醒:
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2021年9月1日至2031年8月31日设置为禁猎期,禁猎区为连江县全部行政区域,禁用捕猎工具为粘网(捕鸟网)。
切勿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
连江县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法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