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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判缓刑=放任自由?大错特错!
时间:2024-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回顾

林某某,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因开设赌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交由连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管理。在社区矫正期间,林某某多次未完成位置确认、私自外出,受到训诫两次、警告两次,仍不改正。连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法院对林某某撤销缓刑,最终裁定对罪犯林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缓刑是一种刑法的执行方式,它允许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给予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恶习不深的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的机会。能够缓刑并不容易,缓刑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机会、悔罪改造,遵守以下规定: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应当积极参与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因就医或家庭变故等原因确需要外出的应办理请假手续,以及因工作、居住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须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包括申请社会救助、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等。

社区矫正是在“高墙之外”的服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若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将受到训诫、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可能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规定,依法服刑,争取早日解除社区矫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收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