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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网安屏障,践行检察担当
时间:2026-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数字浪潮奔涌向前,网络便利惠及万家,然而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蔓延滋生,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法网不向虚拟留白,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重拳亮剑,斩断网络犯罪产业链条,深挖案件背后治理漏洞。本期网络安全周典型案例专栏,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引导公众认清网络犯罪陷阱,共筑清朗安全的网络家园。

案例一【基本案情】

2023年,孙某作为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取额外收益,与M广告公司合作开展“无感广告”业务,将广告代码植入充电桩小程序后台。消费者扫码充电时,通过二维码将广告口令植入手机程序。每当用户打开手机其他APP时,该代码就会自动读取口令、跳转广告,在用户不知情下非法控制手机系统。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该公司非法控制用户手机系统达2000余万次。很多用户因该手段隐蔽,未能及时察觉权益受损,检察机关对孙某等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普法】

本案是利用小程序植入恶意代码、投放“无感广告”的新型网络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被告人未经用户许可,在充电桩小程序植入代码,秘密向用户手机剪贴板写入广告口令,未经同意操控手机,属于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涉案非法控制次数高达2000余万次,属于情节严重。

【检察官提示】

扫码有风险,警惕小程序暗藏恶意代码。停车场、充电桩等场景扫码时,留意手机剪贴板异常提示,发现自动复制陌生代码,及时关闭相关页面,当App请求读取剪贴板、悬浮窗等权限时,非必要权限建议拒绝。一旦发现手机异常自动跳转页面、莫名复制信息,第一时间截图留存证据,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案例二【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某以虚拟货币交易为掩护,分工配合为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三人以虚拟币作为犯罪保证金,交由上线人员,每当涉案银行卡存入诈骗等犯罪资金后,三人随即在多地银行线下取现,抽取10%至15%的高额提成,余款则通过购买虚拟币的方式转移给上线。经查,2022年8月5日至14日期间,三人累计转移被骗资金共计4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王某、张某、赵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普法】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网络“洗钱”黑灰产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工协作,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洗白服务,依法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三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牟利故意,明知上游资金系诈骗等犯罪所得,仍通过收购银行卡、线下取现、虚拟币置换流转等方式协助转移赃款,资金流水大、被害人多、社会危害性突出,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相较于传统洗钱方式,行为人利用虚拟币交易的隐蔽性规避监管、掩盖资金真实来源、切断资金溯源链条,大幅增加追赃挽损难度,属于典型的网络黑灰产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检察官提示】

网络上声称低风险、高提成的代收资金、虚拟币对冲、资金洗白等兼职,均属于黑灰产业务,参与即涉嫌犯罪;银行卡、支付账户仅限本人使用,出售、收购、租借银行卡为他人接收、流转资金,极易沦为电诈、赌博犯罪的资金通道,涉嫌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案例三【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等多人,通过境外加密通讯工具非法获取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搭建非法网站,借助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对外售卖牟利,网站访问量超10万人次。同时,多名行为人担任境外加密群组管理员,在数百至十余万人规模的网络群组中,肆意发布他人隐私信息、谩骂侮辱等网暴内容,传播违法犯罪信息,引发不良网络舆情,严重扰乱网络秩序。2025年10月,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林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普法】

本案中,多名行为人实施的“非法获取、售卖个人信息”“搭建公开数据平台”“群组发布网暴违法信息”等行为,分别触犯两项刑法罪名,属于典型的复合型网络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涉案个人信息数量庞大、传播范围广、牟利意图明确,远超法定情节严重标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民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住址、住宿记录等均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获取、流转、公开均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侮辱、恐吓他人、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涉案人员依托大型网络群组批量传播网暴及侵权信息,受众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扰乱公共网络秩序,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示】

姓名、手机号、住址、行程、人脸信息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网上付费查询他人隐私、买卖信息、“人肉开盒”,均构成刑事犯罪。企业、单位要做好数据存储防护,严防信息泄露。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智能时代还需网安护航。

在此倡议广大群众,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不随意向他人泄露个人敏感信息;遇到视频转账、网络刷单等可疑情形务必多方核实;不点击陌生链接、不下载非正规软件,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各类网络违法信息。

检察机关将持续深耕网络安全,加强以案释法,用好典型案例开展普法警示;加强沟通协作,联动相关部门凝聚网络治理合力;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法治素养;加强新型网络犯罪办案突破,精准打击AI诈骗、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等新业态犯罪,以坚实法治力量护航智能时代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让我们从自身做起,规范网络行为、提升防范意识,共筑安全清朗的网络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