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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山海 | 守护野生动植物,生态检察显担当
时间:2026-03-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在第十三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来临之际,为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连江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宫镇政府等单位,在下宫镇可门施家自然村开展“守护野生动植物,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主题宣传活动,用法治力量守护自然生灵。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宣讲、以案释法等方式,向外来务工人员、当地村民普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与知识,重点讲解连江县禁猎期、禁猎区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真实案例敲响法律警钟。

案例警示:

2023年3月至10月,周某、刘某、杨某等人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4只。周某、杨某还使用诱鸟器扩音机设备在连江县东湖镇诱捕画眉鸟6只。2024年4月,周某在连江县下宮镇一山场布置捕兽夹及报警装置,伙同他人捕获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中华鬣羚(别名苏门铃、四不像)并宰杀。2024年4月,杨某、周某、陈某在连江县长龙镇一山头使用禁猎工具捕兽夹猎捕一头野猪,后三人将该野猪运送到某店铺宰杀。

最终,周某、杨某、陈某、徐某、刘某、杨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连江县禁猎规定:

根据《连江县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连江县对野生动物实行严格保护制度:

禁猎区:连江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禁猎期:10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31年8月31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他,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