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骗局形态日益复杂,不少行为游走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灰色地带。面对花样百出的骗术,公众往往难以辨别哪些属于普通违约或借贷,哪些已经触犯了刑法底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认知的模糊空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让受害者在不知不觉中落入陷阱,此类因法律界限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与犯罪不在少数。
为此,连江县检察院发布了3起典型案件,针对诈骗犯罪中较易混淆的罪名认定、罪名之间的区分标准等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厘清法律界限,增强大家的识骗防骗能力。
案件一:海产交易中的调货迷局
2024年1月,甲客户到连江某海产品公司购买腌制调味鱼产品,该公司业务员林某心知自己无权私自调货,但看着账户里日渐吃紧的个人开销,他动起了“歪心思”,向甲客户承诺:“货款打我私人账户就行,货我来想办法。”
因乙客户有囤货,林某便以私人关系联系了乙客户,以先调货给甲客户,后续再结算为由,将乙客户价值近6万元的货物交付给甲客户。当乙客户多次催要货款时,林某则谎称甲客户还没付款。实际上,货款早已进了林某的个人腰包。
不仅如此,检察官在审查中还发现林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经手发货、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侵吞财物:一是将客户打入其个人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账户的货款占为己有,二是将已向公司支付货款的客户所购货物擅自出售给他人,导致公司不得不另行补发货物给原客户。林某在半年内侵吞货款70余万元,最终挥霍一空。
公安机关最初以职务侵占罪将案件移送至连江县检察院。但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林某将客户的货物调给拟向公司采购货物的另一名客户,并侵吞近6万元货款的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了货款。这笔货款的损失,根源在于合同履行环节的欺诈,而非单位内部职务便利的滥用,损害的是被害客户的财产权而非公司利益。
审查宣判
连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林某的行为应当区分评价:
其一是职务侵占部分。林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利用经手发货、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打入其个人账户的货款占为己有,又将已付款客户的货物擅自出售,导致公司另行补发,半年内侵吞公司财物70余万元,数额较大。该行为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二是合同诈骗部分。林某擅自以“先调货、后结算”为名,骗取另一名客户价值近6万元的货物,并在对方催款时虚构“上家未付款”的事实。该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利用的是信息优势和合同相对方的信任,而非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侵害的是客户财产权和市场交易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连江县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对林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释法
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如果行为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不是公司授权行为,而是利用信息优势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交付财物,损害的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而职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即因岗位职责形成对本单位财物主管、管理、经手的便利条件,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侵害单位财产所有权。
案件二:婚恋交往中的借款剧本
2021年7月,小雅(化名)在某交友App上认识了陈某,二人线下见面后陈某谈吐得体,自称从事工程生意,手头有几个大项目,两人也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交往初期,陈某体贴入微,节日礼物一样不落,小雅一度以为找到了适合的恋爱对象。然而,甜蜜之下,陷阱早已布好。
后续,陈某以工地上急需给工人发工资、工程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等理由,谎称资金困难,向小雅借钱,小雅没有多想便转账了,借款越借越多。
当小雅开始催还时,陈某便玩起“失联”。小雅这才发觉自己受骗,便报警求助。
事实上,陈某的实际情况与其人设截然相反,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所谓工程,实际还款能力几乎为零,所有“借款”全部用于其个人高额花销。同时,陈某还以类似手法周旋于多名女性之间。
审查宣判
连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资金周转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8万余元,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连江县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释法
婚恋交往中的“借款”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借款理由纯属虚构,借款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所借款项也未用于约定用途,而是挥霍一空,这就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爱情不是骗局的遮羞布,以爱之名行骗,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三:医保基金中的报销谎言
2022年5月,老张受雇于他人工程,在一次私宅施工中不慎从手扶梯摔下,腿部骨折。经老张与雇主协商,雇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赔偿。
然而,住院期间,老张在与病友闲聊中得知,自己摔伤医保还能报销部分款项,就起了歪心思。老张觉得自己不说出是因工受伤且雇主已赔偿的情况,便能再获得医保报销的金额。于是,老张向医保中心谎称“在家不慎摔倒”,并签署了《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递交了虚假材料,获得一笔近2万元的医保报销款。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医保部门在数据核查时发现异常——老张的住院记录与工伤认定信息存在重叠。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调取了相关证人证言、赔偿协议、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
检察官在办案中获悉,老张平时老实本分,此次因一时贪念,竟对医保动了歪心思,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老张认识到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看病钱、救命钱”,绝非开药随意套现的私人账户,任何以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障金支出的行为,均涉嫌诈骗罪,他表示愿意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
审查宣判
连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家摔伤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以诈骗罪对老张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老张的伤情本应由雇主承担,且雇主已经赔偿,其却虚构在家摔伤骗取医保报销,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