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宣传连江县有关禁猎区、禁猎期规定,加强对非法狩猎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日前,连江县检察院与连江县法院深入案发地村居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进行公开庭审。当地不少村民前来旁听,沉浸式感受法治力量。
案情回顾:2022年上半年,黄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连江县浦口在松坞村山上水库附近山林使用钢丝绳套、捕兽夹等工具猎捕野猪一头,后宰杀用于食用。同年10月29日,黄某甲再次在连江县浦口镇松坞村山上的水库附近山林使用网购的钢丝绳套、捕兽夹等工具猎捕山麂一只,并将该山麂带回饲养,等待宰杀、售卖。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黄某甲非法猎捕山麂的时间、地点属于禁猎期、禁猎区内,所使用工具为禁猎捕工具。经鉴定,涉案活体山麂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野猪价值人民币500元。
法庭教育:在庭审现场,公诉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围绕被告人在禁猎期及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捕兽夹猎捕山麂的犯罪事实,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并当庭进行释法说理和阐述非法狩猎行为的危害后果。经庭审教育,被告人当庭认罪,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目前该案将择期宣判。
普法宣传:庭审后,两院还联合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乡镇村居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普法宣讲活动,向群众展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画眉鸟、白鹇、中华鬣羚等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对群众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并发放连江县人民政府有关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方法的公告,进一步增强群众遵守相关禁猎规定的自觉性和保护野生动物的主动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事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我国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检察官再次提醒:野生动物资源具有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威胁生物多样性,而且还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下一步,连江县检察院与连江县法院将继续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协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府,加大对连江县有关禁猎区、禁猎期规定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携手共同守护野生动物。
连江县禁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连江县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连江县对野生动物实行严格保护制度:
禁猎区:连江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禁猎期:10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31年8月31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